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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簡介 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原名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自77年7月18日成立以來,即本著成立宗旨,一方面對僑胞提供融通資金所需之信用保證,協助其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發展經濟事業;另一方面,藉分擔金融機構融資之風險,以提昇其放款意願。
該基金為擴大服務對象,已奉財政部86年12月9日台財融第86657608號函通過修正該基金捐助章程,將赴海外投資之台商事業涵蓋在該基金保證對象內,並自87年1月起開辦台商事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協助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投資設立之營利事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並另訂有「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台商融資信用保證要點」。
另為協助在無承辦銀行地區(如西非、東歐)或貸款利率較高地區(如中南美洲及部分東南亞地區)之台商增闢融資管道,僑務委員會經協導該基金將台灣銀行等國內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納入該基金之承辦銀行,海外各地台商如能提供適當之擔保品,並符合相關之貸款條件,即可向國內承辦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該基金之貸款信用保證,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名稱於96年10月18日經該基金第7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基金捐助章程名稱亦修正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捐助章程」,並於97年5月26日辦妥變更登記。基金名稱修改後,保證業務、服務區域及保證對象等一律不變,仍依目前作業方式,提供服務予符合規定之僑台商企業。
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為擴大協助台商融資功能,於98年2月19日第7屆董事會第20次會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於98年3月5日核定修正放寬適用對象,將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案的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台商納入適用範圍。
該基金先後由財政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惟自成立以來,即受僑務委員會指導,在協助海外僑營企業發展業務上,均能密切配合僑務政策,適時提供僑台商必要的協助,並奉行政院核定自99年1月1日起由僑務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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