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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政策與規定

網站政策與規定

 

全球僑商服務網網站服務政策與規定

 

歡迎使用「全球僑商服務網」網站服務(以下簡稱「本網」)。您進入本網時,即表示同意下列為確保各使用者使用本網服務之權益而訂定的各項條款規定。本網係由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所提供。本條款自使用者加入會員之時即日生效。

 

一、違規使用行為
當您發布訊息時,請避免抵觸本網站規範的行為,以確保您的發布權益。違規的訊息將無法通過網站管理人員之審查,並不予上架。

(一)  注意服務內容與收費方式
- 本網站部份服務係商家或機構訊息交流,還請使用者必須先了解個人或發布商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與計費方式,定訂保障的定型化契約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方法。

(二)  重複刊登
- 在每則訊息刊登有效期間與同一地區內,請選擇適當的訊息類別刊登訊息,相似或相同主題、內容廣告不得重複發布,若您的訊息同時符合本網站兩項以上的訊息分類,請依照本站的訊息分類提供不同的訊息內容。
- 利用不同帳號刊登相似或相同主題、內容訊息亦屬違規,違者經警告後將取消您的訊息刊登權限並將您的訊息全部下架。

(三)  刊登至錯誤類別
- 訊息不得刊登在錯誤的類別,惡意濫登一概刪除,違者將經警告取消您的訊息刊登權限並將您的訊息全部下架。

(四)  濫用關鍵字
- 使用與該訊息無直接相關之關鍵字,或是在不相關的訊息標題中使用常被搜尋的關鍵字來增加訊息曝光度。這種誤導瀏覽者判斷的行為,會造成瀏覽者的不便及反感,並增加對發布者的不信任。

(五)  上傳或引用與該訊息無直接關係的圖片
- 不得使用與訊息無關的照片,誤導使用者在瀏覽或判斷訊息的標準。

(六)  交易條件不明
- 訊息內容請清楚明白描述,訊息內容不明、僅節錄轉貼某些文章而成的訊息,本網站將經警告並不允許您的訊息上架!所以發布者務必要清楚列出交易條件。如服務範圍、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等。避免買賣雙方認知不同造成交易糾紛。

(七)  不實仲介行為
- 各行仲介(需額外支付服務費者)請在內容中表明,若發現不實訊息,請將該訊息連結告知本網站處理,本網站可刪除或下架不實訊息。

(八)  本網站判斷為不當訊息
- 基於保護觀看者安全考量, 本網站有權下架及刪除不當、破壞平台秩序之訊息。

(九)  虛假或誤導他人或侵害第三人權利
- 本網站實屬公開訊息網站,所刊登之訊息,若有散佈不實、欺騙、違法或侵害第三人權利之內容,包括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之著作或商標(包括文字描述或圖檔照片),不僅將有民事法律的責任存在;更可能已觸犯刑責。請參見本網站使用條款

(十)  散發或內載垃圾郵件、連鎖信或傳銷體系的回覆訊息

(十一)   散發病毒或其他可能損害本網站或本網站使用者之利益或財產之技術
- 散發病毒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亦已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若為製作病毒程式之人,更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62條之「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十二)   對本網站基礎設施增加不合理之負荷,或干擾本網站正常運作
- 此舉除會干擾本網站正常運作,對本網站造成損害外,亦同時構成刑法第360條之「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十三)   複製、變更或散發他人內容
- 他人刊登之內容,均為其原創或經授權,原則上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複製行為可能已經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等規定,變更或散發更有可能是觸犯刑法第210條以下偽造、變造文書之行為,除應賠償造成他人之損失外,更已觸犯刑責。

(十四)   未經他人同意取得有關他人之資料或以其他方式收集有關他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之規定,收集個人資料應得其書面之同意,否則即有可能需依同法第28條之規定負賠償責任;若因此致他人受有損害,尚可能依同法第33條之規定負擔刑責。

(十五)   經本網站判斷有違使用條款之不當訊息

 

二、禁止與限制刊登商品- 禁止項目
條列本網站全面禁止該商品之刊登,本網站主動或經由使用者檢舉刪除違規的訊息。

(一)  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 禁止刊登(1)任何菸品,(2)任何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為了避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說明如下),而受處罰。本項所規定之菸,包括香菸、菸草、雪茄、捲菸、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任何菸草製品(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
- 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一項及衛生署解釋令,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酒類
- 禁止刊登「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 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菸酒管理法第4條)
-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為避免發布者違反前規定,本網站禁止任何酒類製品的訊息刊登服務。

(三)  色情、猥褻及兒童色情資訊
- 禁止刊登之色情、猥褻訊息,包括色情工作、色情服務、援交、賣淫行為、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等一律禁止刊登。

(四)  活體動物買賣
- 禁止刊登包括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買賣。否則可能導致您的訊息被移除。

(五)  藥品及醫療器材
- 無論您有無藥品及醫療器材販賣執照,均不能於本網站上刊登任何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品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以及醫療器材,近視眼鏡、遠視眼鏡、老花眼鏡、隱形眼鏡、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或其他政府主管單位認定的醫療器材,請至 衛生署 查詢。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或者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刊登訊息前您都務必自行與政府主管單位確認,以免觸法受罰。
- 您銷售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不是藥品,敬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或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否則可能導致您的商品被移除。請參見「藥事法」。

(六)  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 禁止刊登武器和相關物品,如:槍械、槍械零件及彈盒、彈藥、BB槍及小口徑槍枝、催淚瓦斯槍、震撼槍、彈簧刀及武術用武器。

(七)  樂透彩券
-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銷售彩券,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

(八)  冒犯性資訊

(九)  警用物品
- 禁止刊登警察徽章及制服。

(十)  保育動物產製品
- 禁止刊登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參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

(十一)   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二)   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 依照「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不能販售「台北市專用垃圾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到十萬元罰鍰。

(十三)   人體器官
- 血、體液及人體器官。

(十四)   竊盜工具、贓物及他人物品
-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十五)   偽造之貨幣或郵票
-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95條以下偽造貨幣等罪。

(十六)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及非法藥用器具
-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十七)   煙火、破壞器材及爆炸物
-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86條產銷持有危險物罪。

(十八)   販賣假學歷- 依「刑法法規」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十九)   賭場門票及賭博性電動玩具
-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7條、第23條、第27條;以及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等規定。

(二十)   情趣用品

(二十一)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

(二十二)             販賣個人資料、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販售此等物品,可能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而有罰責。

(二十三)             權利車

(二十四)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的相關行銷規範,「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由於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為了避免爭議,本網站禁止刊登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二十五)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 禁止刊登包括違法錄音、商標或品牌濫用、可下載媒體、複製及仿冒品、未授權之複製品、衛星及有線電視解碼器。刊登剪標的商品訊息時,發布者不可以宣稱不清楚是否為真品。也就是說,發布者必須確認所賣的物品真實性才可以放上來刊登出售。否則還是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 保護智慧財產權
- 許多個人會員會在本網站上刊登五花八門、極為豐富的各種訊息。而權利當事人,特別是版權所有者、商標或其他由第三方持有之權利,可以就侵犯他們權利的廣告提出檢舉,並提出移除此等廣告之申請。如果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向我們提出檢舉,經確認屬實後,本網站便會移除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訊息。
- 檢舉侵權 如要加入侵權通知方案,請透過本網之聯絡我們檢舉可能侵犯您智慧財產權的訊息。本網將會與您聯繫,並請您屆時提供必備資料以確認檢舉物件的人士為權利當事人或具正式授權的代表。同時,這些資料也必須要能讓本網站找出要移除的訊息。一旦本網站確認您的檢舉證明資料無誤後,將後續移除違規訊息。
- 請注意!僅有合法的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才能使用本表格提出檢舉。請檢舉物件人士提供檢舉證明資料的目的,是要確保提供的商品並未侵犯第三方的版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有其他問題,訪客與發表者可以透過聯絡我們與本網站聯絡。

(二十六)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二十七)             存摺、銀郵存簿

(二十八)             政治廣告或議題
-本網站係提供免費僑台商交流服務之平台,與政治議題無關。請使用者勿運用本平台從事任何政治相關活動或發表任何政治言論主張,違者一律刪除。

(二十九)             日租套房
-禁止在本網刊登日租套房,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備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及第55條第3項:「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台幣九 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停止其營業。」

(三十)   經本網站判斷之不當訊息

 

三、禁止與限制刊登商品- 限制項目
該類商品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刊登。

(一)  食品
- 您在刊登食品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譬如錠狀或膠囊狀產品,皆不適於網路平台刊登買賣,刊登訊息前您都務必自行與政府主管單位確認,以免觸法受罰。

(二)  化妝品
- 您刊登化妝品類商品,應遵守「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與「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之規定。

(三)  減重、豐胸食品
- 您在刊登減重、豐胸食品時,除了要遵守食品刊登規則外,還必須要注意下列事項,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

(四)  票券
- 您在刊登票券請自行確認票券之合法轉讓權限,若有任何限制或附註說明,請務必在訊息中提供清楚的描述。

(五)  旅遊資訊
- 查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受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 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依據 上揭規定,於網路銷售旅遊產品(帶受國際機票、代辦護照、簽證或加簽)為履行業專屬業務,非旅行業不得於網路平台銷售旅遊產品。
- 復查旅行業管理規範第32條、第33條規定:「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一、網站名稱及網 址。二、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三、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四、經營之業務項目。五、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旅行業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者,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於收受全部或一部價金前,應將其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及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及退款事 項,向旅客據實告知。旅行業受領價金後,應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旅行業在網路銷售旅遊產品,應依上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六)  國際機票
- 依我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其中只有領取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者才得代售國際機票。如果沒有取得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卻販售國外機票依「發展觀光條例」,可能受到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當您刊登國際機票時,請將您的旅行社公司名稱一併在商品描述中說明。請參見「旅行業管理規則」。

(七)  民宿
- 在本網刊登民宿訊息,請依法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刊登。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備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及第55條第3 項:「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停止其營業。」

(八)  危險、限制及易腐敗物品

(九)  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

(十)  工作
- 您刊登工作的訊息時,應遵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十一)   醫療
- 您刊登提供醫療服務的訊息時,應遵守「醫療法」之規定。

(十二)   八大行業訊息
- 八大行業之訊息若刊登之內容涉及猥褻或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則依據刑法第23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加以處罰。同時,將導致您的訊息被系統移除,並停權。

(十三)   寵物旅館/保母
- 您刊登寵物旅館/保母訊息時,應遵守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使得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令其改善。複查該法第22條之2第4項規定:「前項寵物...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緩。

(十四)   保母
- 您刊登保母訊息時,應於內容中詳實填寫保母技術士證照號碼。

(十五)   租車服務
-您刊登汽車租賃訊息,請依法申請核准後,並在廣告內容中提供「公司名稱」、「地址」與「公司電話」三項資訊,始得刊登廣告。根據公路法77條規定: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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